肺癌專科醫師

依本會肺癌專科醫甄審辦法之第二章第二條之規定:

 

申請肺癌專科醫師甄審者,除為本會會員外,須具備下列資格:

  • 1. 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。
  • 2. 持有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、台灣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學會、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、台灣臨床腫瘤醫學會、或中華放射腫瘤學會審定合格之專科醫師證書。
  • 3. 自民國93年10月1日起,曾向本學會報備,並在本學會審定合格之『肺癌專科醫師訓練醫院』接受一年以上之肺癌專科醫師專業訓練,其間需參加至少一次由本學會所主辦之肺癌教育訓練課程,且持有上述兩項證明者。
  •  4. 在國外接受臨床訓練者,須檢具有關肺癌醫學之臨床專業訓練證明文件,由本學會之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個別審查認定之。